保险基础知识介绍(精算类)
原保险
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面对社会各界各业投保人承揽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直接保险公司。
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办理保险,即保险的保险。或视为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即分保。接受分出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
纯粹风险
将风险划分为纯粹损失和投机损失是以风险造成的结果为依据对风险的一种分类。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如房屋遭受火灾、工厂发生爆炸、汽车发生碰撞事故、人的未老身故等。这些风险的发生,其结果是使人们蒙受经济上的损失,而不会得到任何利益。
投机风险
是指可能产生收益或者会造成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所导致的结果有三种情况:获得收益;没有损失;遭受损失。也就是说,它既存在可能获利的机会,又有受损的可能性。投机风险不可以保险。
可保风险
是指具有可保性的纯粹危险,可保的纯粹危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危险必须大量同质。 据此,保险人能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的平均频率和程度。
(2)危险导致的损失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故意制造的损失能得到赔偿,则道德危险会明显增加,保险费就会相应提高,大数法则也会失灵。
(3)危险导致的损失是可以测定的。 具体地说,危险损失的原因、时间、地点和金额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是通过大数法则而测定的。
(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如果危险只是一个标的或几个标的所具有,那么保险人承保这一危险等于是下赌注。
(5)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如果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只是限于轻微损失的范围,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取保障,因为这在经济上不和算。指符合承保人承保条件(可保条件-独立、客观、可度量、同质)的特定风险。
免赔额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额度。
免赔率
保险公司认为某些易碎、易短量的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一定比例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故投保这类商品规定在某百分比范围的破碎或短量可以免赔,该百分比就是免赔率。免赔率是指不赔金额与损失金额的比率。
纯费率
是指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今日保条是作为保险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其计算公式为:纯保费=保额损失率±均方差。
纯风险费率
是指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完全满足保险赔付款支出需要的精算费率值。纯风险费率=同类标的的精算平均赔款损失÷同类标的缴纳的保费总额。
经验费率
经验费率是决定保险费率的一种方法:根据特定族群或是个体其过去的特性与使用的经验来调整适合的保险费率,而不是以不同族群数据的平均值来判断。经验费率大多适用于主观风险因素较多、损失变动幅度较大的风险,如公众责任保险汽车保险等。其优点为施行容易,且较符合公平原则。
保单年度
自保单生效日起,依合同约定,往后所经过的年度,称为保单年度。保单年度的计算,是以生效当日起,向后推算一年而逐年计算。
共同保险
简称共保。原本是指由两方或者多方联合提供的保险。在财产保险中,共保的另一种含义是指,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一个特定的比例来共同分担免赔额以外的保单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被看成是保险标的的共同保险人,这是不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分配损失的一种方法。
偿付充足率
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用以衡量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按照中国保险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实际资本
根据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即实际资本。
最低资本
是指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为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所应具备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我国按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资本为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和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之和。人寿保险公司最低资本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之和。
保险公司次级债
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債务。
逆选择
逆选择在经济学中是指由于交易双方对产品的类型和质量等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次货驱赶良货的一种现象。保险的特性容易让认为自己身体状况较差或危险性较大的人,积极投保,身体状况健康或危险性较小的人,较不急着投保,这种倾向,称为逆选择。
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増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说是:当签约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